禁止投機交易、嚴防超規模交易、嚴防越權違規操作……為進一步指導中央企業規范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印發《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原有金融衍生業務監管制度進行了整合、修訂。專家指出,中央企業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既要充分發揮其套期保值功能,也要堅決杜絕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切實有效管控風險。
部分企業管控不到位
根據通知,央企開展金融衍生業務,主要包括在境內外從事的商品類衍生業務(以商品為標的資產,包括大宗商品期貨、期權等)和貨幣類衍生業務(以貨幣或利率為標的資產,包括遠期合約、期貨、期權、掉期等)。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本報記者分析,隨著中央企業加快“走出去”步伐,積極拓展國際業務,其面臨的利率、匯率及市場風險隨之增多,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對沖相關風險成為重要選擇。
國資委介紹,近年來,中央企業審慎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對沖大宗商品價格和利率匯率波動風險,對穩定生產經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金融衍生業務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具有高杠桿性、高風險性和復雜性,如管控不當,易發生損失風險。監管中發現,部分企業存在集團管控不到位、業務審批不嚴格、操作程序不規范、激勵趨向投機以及業務報告不及時、不準確、不全面等問題。
“央企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出現問題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是缺乏專業人才,經驗不足;另一方面是管理有待加強,特別是有些央企以套期保值的名義進行投機交易,業務操作不規范。對此,國資委出臺文件很有必要,有助于推動中央企業規范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在發揮其功能作用的同時,切實有效管控風險。”董登新說。
不得開展投機交易
新規的一個顯著變化是強化套期保值原則。通知強調,開展金融衍生業務要嚴守套期保值原則,以降低實貨風險敞口為目的,與實貨的品種、規模、方向、期限相匹配,與企業資金實力、交易處理能力相適應,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
在董登新看來,中央企業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目的不是追求單邊盈利,而是對沖大宗商品價格、利率、匯率波動風險。通知強調“以降低實貨風險敞口為目的”十分重要,這將推動中央企業更好地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套期保值,而不是進行投機交易。
具體來看,通知在交易品種、時間、規模等方面均有涉及。例如,交易品種應當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不得超越規定的經營范圍;持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或實貨合同規定的時間,不得盲目從事長期業務或展期;商品類衍生業務年度保值規模不超過年度實貨經營規模的90%,其中針對商品貿易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年度保值規模不超過年度實貨經營規模的80%;貨幣類衍生業務的規模、期限等應當在資金需求合同范圍內,原則上應當與資金需求合同一一對應。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指出,通過增加總量和時點規模雙管控,嚴防超規模交易;同時,通過要求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和業務效果綜合評判機制,防止片面追求金融衍生業務單邊盈利導致投機行為。
從嚴管控規范操作
此次印發的通知共包括六個部分內容,覆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關鍵環節。國資委介紹,總體原則是,堅持從嚴管控,堅持套期保值,堅持風險可控,嚴把“入口關”“規模關”“操作關”,進一步明確各級主體責任,進一步明晰業務原則,進一步規范操作流程,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嚴格管控、規范操作、風險可控”的金融衍生業務監管體系,切實發揮好金融衍生業務促進企業平穩運行的作用。
通知提出,資產負債率高于國資委管控線、連續3年經營虧損且資金緊張的子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嚴禁企業負責人直接操盤,不得以個人賬戶(或個人名義)開展金融衍生業務;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時識別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
董登新表示,市場越開放,風險防范越重要。中央企業既要加快儲備專業人才,積累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好經驗,充分利用好風險管理工具;同時,也要筑牢內部“防火墻”,建立有效的金融衍生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完善信息系統,有效管控風險。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強調,國資委的監管仍然聚焦在事中跟蹤監測與事后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加強風險管控。一是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定期報告制度。二是嚴肅問責追責。三是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定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檢查等方式,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專業性。